|
1.一次兌換交易最多可選取5種(含)以下之兌換商品(例:2個便當+3個御飯糰)。
2.每張兌換券只列印1個商品且數量為1個,每次兌換最多可列印5張兌換券。
3.每張兌換券僅可兌換一樣商品,每次兌換前請出示本兌換券給7-ELEVEN統一超商門市服務人員。
4.兌換券不可要求折換現金或兌換非本活動
/
本檔期之商品。
5.兌換券經兌換後,不可以任何理由要求7-ELEVEN統一超商門市退回該兌換券或要求換貨。
6.請於本活動
/ 本檔期之有效期限內兌換完畢,逾期視同放棄,遺失恕不補發。 |
|
1.憑此抵用券可在「開立7-11統一發票」之各門市抵用消費金額,亦不找零。
2.恕不抵用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各代收、代售業務及健康捐商品(如煙)。
3.每筆消費抵用後發票金額必須大(等)於零。
4.所兌換商品金額需大於或等於兌換券上所兌換金額,如金額小於或不足時,系統會主動提醒需補足(補登錄)之差額,消費者亦需補足差額。
5.抵用券不可要求折換現金。
6.每次兌換前請出示本抵用券給7-ELEVEN統一超商門市服務人員。
7.本抵用券若遺失、毀損恕不補發,亦不得要求退還紅利點數。
8.請務必於每檔期之有效期限內使用本抵用券,以免因時間過久或環境等因素,致本抵用券無法辯識造成您使用困擾。
9.現金抵用券不得折抵菸品、代收(售)商品,亦不得折抵現金,恕不找零,亦不得作為儲值之用,其餘注意事項,詳見兌換券上之說明 |